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下降正式官宣。
第一财经获悉,金融监管总局8月2日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分批下调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9月1日开始从当前的3.0%下降至2.5%,分红险10月1日起从2.5%降至2%,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上限则10月1日开始从2%降至1.5%。不符合预定利率新规的产品在切换日前都将停售。
与此颇受业内关注的是,《通知》首次提出了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这也意味着,未来人身险预定利率将“随市而动”,建立长效的市场化动态调整机制。
预定利率将正式切换
在市场利率不断走低的背景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从去年中下调后将再次下调的预期已成为业内共识,市场上近几个月来也屡次传出相关消息。随着一纸《通知》,预定利率下调的幅度和时间表最终确定。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通知》内容所示,监管要求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下降幅度和切换时间都符合业内此前的预期,也和此前流传的版本大致相同。”一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与去年下调预定利率相似,监管也为本次调整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预留给保险公司备案新产品、切换系统所需要的时间。不过,据第一财经了解,多家保险公司此前已经备案了2.5%预定利率的普通型产品以及2.0%的分红险产品。“我们先备案相关产品,主要是为了等到正式切换时可以快速推出。但目前的老产品我们还是打算卖到最后时刻,毕竟有更高预定利率的产品还在卖的话,新产品是卖不动的。”另一名险企渠道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提早备案较低预定利率的产品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业内普遍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下调预定利率是大势所趋。
对于投保人来说,预定利率的下调对于增额终身寿险这类储蓄型保险无疑意味着未来获得的收益也将下降,而对于重疾险、定期寿险这些保障型保险可能面临保费上涨。根据东吴人寿此前的测算,当预定利率从3.5%一路下降至2.5%,一款附带终身寿险等责任的重疾险产品组合和一款20年期定期寿险的保费分别会累计上涨25.9%及5.3%。当然,不同产品以及产品内组合不同对预定利率下降的敏感度也会不一样。
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尽管下调预定利率会让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但这是面对利差损风险的必然选择。当前无风险利率不断下行,带给保险资金投资端的压力越来越大。从去年三季度开始,人身险公司保险资金年化财务收益率就已跌入“2时代”。而预定利率的下降则会降低保险公司负债端的刚性兑付成本,传导至资产端也会减轻其投资压力,以防投资动作变形。
第一财经获悉,为了此次产品的顺利切换,金融监管总局8月2日同时下发了《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组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形成“1 N”工作方案,近期围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将任务分解细化,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系统调试、渠道合作、人员培训、业务监测、舆情监测、政策宣传等“N”项具体任务。
预定利率将“随市而动”
此次《通知》除了官宣人身险预定利率的下调,还首次提到了“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这也是业内较为关注的重点。
根据《通知》内容,上述机制具体是指,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这条我们非常关注,可以说是此次发文中比下调预定利率更为关键的政策,%人身险产品下月正式停售,预定利率未来将随市而动这相当于在保险定价中创新性地引入了市场化机制,建立了一种前瞻性的长效动态调整机制。”上述精算人士表示。
根据上述内容,此后挂钩的中长期利率变化后,只要达到触发条件,监管无须再次发文,保险业协会就可根据机制发布预定利率基准值,各公司再据此及时调整产品定价,使得预定利率调整机制对于市场利率波动更为敏感,也更为灵活,改善预定利率调整的相对滞后性。但这套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为了让这套动态调整机制在落地时更为顺畅,《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开发、切换、停售、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险
在上一轮人身险预定利率调整时,多家险企高管已明确会将分红险作为接下来的主打产品。
此次《通知》也对此持肯定态度。《通知》中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随着未来仍将面临长期低利率的普遍预期,普通型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力可能随着预定利率的下调进一步下降;另一方面,分红险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刚性负债成本,引导客户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不过,对于分红险来说,近期演示利率与相应的分红实现率大幅下降也成为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
对此,《通知》规定,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此次正式《通知》中虽没有了之前流传版本中的演示利率与预定利率之间具体如何挂钩,但仍强调了需要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同时强调应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这意味着如果演示利率设定较高,譬如现在普遍将监管上限的4.5%作为基础,那到时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分红实现率变低,由此就会引发客户不满。”上述精算人士分析称。
另外,在调整预定利率防止利差损风险之外,此次《通知》再次强调了防止费差损的“报行合一”政策。《通知》要求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在业内人士看来,其中提到的个人代理渠道也被认为是市场较为关注的“报行合一”在个险渠道落地的一个信号。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